第一章 总 则
第一条 本会定名为长春职业技术学院校友会。
第二条 本会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、法律、 法规和国家政策,遵守社会道德规范,增进校友之间以及校友和母校之间的联系,增强母校对校友的凝聚力,扩大母校影响;继承和发扬母校的优良传统,为母校的建设与发展做贡献。
第三条 本会是由长春职业技术学院校友自愿结成的群众性团体。
第四条 本会接受吉林省高校工委和长春市教育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。
第五条 本会办公地址为长春市卫星路3278号长春职业技术学院行政楼802室,电话0431-84619909。
第二章 业务范围
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:
(一)加强校友间、校友和母校间的联系;
(二)促进校友为国家及地方经济建设和母校的发展作贡献;
(三)促进学术交流;
(四)组织联谊活动;
(五)编辑、印刷《校友通讯》等内部刊物。
第三章 会 员
第七条 凡在长春市经济贸易学校、长春市第四中等专业学校、长春市轻工业学校、长春市计算机学校、长春市机电技术学校、长春市第六中等专业学校、长春市旅游职业学校、长春联合职业学校、长春广播电视大学附属职业学校、吉林省广播电视学校、长春市财政学校、长春市农业机械化学校、长春市农业学校学习过的学生及工作过的教职工,拥护本会章程,均可申请参加本会。
第八条 入会程序:
(一)提交《长春职业技术学院校友信息登记表》;
(二)经长春市职业技术学院校友会理事会审核并讨论通过。
第九条 会员享有以下权利:
(一)产生校友会各种机构成员时,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;
(二)参加校友会组织的各项活动;
(三)对母校各项工作、校友办工作提出建议或意见;
(四)优先取得校友办的有关资料;
(五)入会自愿,退会自由。
第十条 会员应履行以下义务:
(一)遵守校友会章程,拥护校友会宗旨;
(二)关心校友会工作,参加校友会组织的有关活动;
(三)关心母校发展,促进母校与国内外的学术交流和科技、经济、人才培养等方面的合作。
第四章 组织机构
第十一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,其职权是:
(一) 制订和修改章程;
(二) 选举和罢免理事;
(三)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;
(四) 决定终止事宜;
(五) 决定其他重大事宜。
第十二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/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为有效,决议须经到会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。
第十三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,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,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。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。
第十四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,负责本会日常工作,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。
第十五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:
(一)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;
(二) 选举和罢免会长、副会长、秘书长,聘请名誉会长;
(三) 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;
(四) 向会员代表大会做工作汇报;
(五) 决定重要会员的吸收或除名;
(六) 决定设立办事机构;
(七) 决定副秘书长、各办事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;
(八) 领导本会各办事机构开展工作;
(九) 制订内部管理制度;
(十)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。
第十六条 理事会须有2/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,其决议须到会理事2/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。
第十七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,必要时将采用通讯形式召开。
第十八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,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,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五条的第一、三、五、六、七、八、九项的职权,对理事会负责。
第十九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/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,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/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。
第二十条 常务理事会由会长(或常务副会长)主持,每季度召开一次,必要时由会长根据工作需要临时召开,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。
第二十一条 本会会长、副会长、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:
(一) 坚持党的基本路线、方针、政策、政治素质好;
(二) 在校友中有较高的威望及影响力;
(三) 会长、副会长最高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70岁;
(四) 身体健康,能坚持会章所规定的工作;
(五) 未受过刑事处罚;
(六)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。
第二十二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:
(一)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;
(二) 检查会员代表大会、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决议落实情况;
(三) 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和协议等。
第二十三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:
(一)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,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;
(二) 提名副秘书长及各办事机构的主要负责人,交常务理事会决定;
(三) 决定办事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;
(四)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。
第五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
第二十四条 本会会章修改,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。
第二十五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,原则上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,核准后生效,如因特殊情况不能在会员代表大会讨论,可在理事会通过后上报,并尽快在会员代表大会上宣布。
第六章 附 则
第二十六条 本会在遇到不可抗拒的困难等原因必须终止活动时,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议提出终止动议。
第二十七条 本章程经长春职业技术学院校友会首届理事会通过。
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的最终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。